近年來,我國企業間商業秘密侵權糾紛多發頻發,企業與勞動者之間“競業禁止”爭議引發廣泛關注,成為市場競爭新的矛盾焦點。誰應該是商業秘密的守護者?商業秘密又該如何精準保護?今天,“保密觀”為您解讀相關案例。
01
案例一:
未簽保密協議就能“合法”泄密?
香港A開發公司于2004年成立,魏某及其配偶胡某為該公司董事,接觸到該公司客戶需求種類、報價原則等核心信息。2007年深圳A開發公司成立后,魏某擔任該公司總經理。香港A開發公司負責國外客戶的銷售,深圳A開發公司負責中國內地客戶的銷售。
2011年,魏某、胡某成立香港B科技公司。魏某在深圳A開發公司任職期間,向香港A開發公司的某客戶發送郵件,稱其和香港A開發公司所有關鍵人員將轉移到香港B科技公司,并附報價單,后魏某、胡某向深圳A開發公司提出辭職。該不當行為導致商業秘密糾紛,魏某以未簽訂保密協議為由抗辯。經最高人民法院審理,判決魏某、胡某敗訴并承擔賠償責任。
公司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等基于誠信原則對公司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。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條明確規定“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”,第一百八十一條也明確將“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”界定為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的六項禁止行為之一。此類人員不能因未締結保密協議而不承擔相應的保密責任。
02
案例二:披露重要經營數據侵犯商業秘密嗎?
趙某入職C信息技術公司后,公司明確其保密義務,并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。趙某將公司《市場花費臺賬模板2018-7月》Excel表格披露給競爭對手D廣告公司。D廣告公司利用相關渠道尋求商務合作,引發商業秘密糾紛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該Excel表格中列明了C信息技術公司長期經營所積累的優勢渠道資源,不屬于公眾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取的經營信息,構成商業秘密,判決趙某、D廣告公司敗訴,并賠償C信息技術公司經濟損失。
高級技術人員或核心研究人員等實際接觸到公司商業秘密的人員,對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。2010年,財政部等五部委聯合發布《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》,規定產品技術、市場、管理等方面掌握或涉及關鍵技術、知識產權、商業秘密或國家機密的工作崗位,企業應當與該崗位員工簽訂保密協議,明確保密義務;與核心研究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時,應當特別約定研究成果歸屬、離職條件、離職移交程序、離職后保密義務、離職后競業限制年限及違約責任等。
03
案例三:行業常識能歸為商業秘密嗎?
2017年1月,李某入職E公司從事推拿工作,雙方簽訂保密協議,約定李某離職后兩年內不得從事同類服務。11月,李某取得高級小兒推拿職業培訓師證書。2021年5月,李某從E公司離職后,入職某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藥房。E公司主張李某屬于負有保密義務的競業限制人員,要求李某支付違約金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李某參加的培訓課程多為行業內常識性內容,獲取的證書是該行業通用的專業知識及技能,故判決E公司敗訴。
實踐中,競業限制條款存在適用主體泛化等濫用現象。過度的商業秘密保護及長期的競業禁止,限制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,也使商業秘密保護與勞動者自由擇業之間的矛盾不斷加深。
商業秘密該如何保護?
與時俱進,構建人財物相互協調、軟硬件互相支撐的商業秘密保護體系。企業可明確規定商業秘密的保密范圍,定期評估風險,完善應急預案;分類分級界定保密義務主體,確定知悉范圍,并采用物理隔離、技術手段等措施,確保商業秘密信息“底數清”,保密范圍“標準明”,軟硬件防護“互相協同”。
注重協同,將商業秘密保護與專利、軟件著作權保護相結合。對于易讀取、易于反向工程的技術信息,企業可優先采取申請專利的方式進行保護;無法申請專利的,可通過簽訂保密協議、禁止反向工程協議等方式進行保護。
轉變觀念,完善激勵與約束并行的商業秘密管理機制。企業可參考專利權保護相關做法,扭轉商業秘密管理“重懲罰、輕激勵”傾向,尊重研發人員的智力貢獻,建立商業秘密保護和人才策略機制,在吸引和保留高素質人才的同時,確保其創新成果得到妥善保護。